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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5-02 23:49:20作者: 冠竞体育

  (原标题: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超过标准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2013]1号),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应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见》(建标[2014]117号)、《工业与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我们组织制定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五条标识评价的技术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作业规程》JGJ/T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与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负责全国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两部门明确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评价标识日常实施和服务工作,以及两部门委托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开展本地区评价标识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评价标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评价标识机构负责。评价标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不少于20名熟悉我国混凝土行业生产的基本工艺、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能低于60%,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能低于30%;

  (四)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

  (一)负责评价标识的申请受理、申报资料审查、生产现场核查、公示、出具评价报告及颁发证书。评价报告应经评审专家签字并加盖评价标识机构公章;

  (三)建立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技术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并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条评价标识机构的评价结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评价报告。

  评审专家不可以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能低于2人。外单位专家应从两部门联合组建的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中聘请。

  (三)熟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作业规程》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四)拥有非常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进行申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一年内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评价标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来审查,确认其标识等级,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

  评价标识机构对通过评审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省级部门出示评审报告,向省级部门申请证书编号,给申请企业颁发标识。

  第十五条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可申请评定性复核,评定性复核程序与初次申请标识程序一致。

  评价标识机构对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做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并将自查报告和复核结果报省级部门。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可根据评价标识监督管理要求及社会监督等情况,对取得标识的企业组织随机抽查。对于不满足相应星级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要求评价标识机构降低标识等级或撤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已取得标识的企业自降低或取消标识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标识。

  第十九条相关机构或企业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部门申诉。省级部门应及时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并在60天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给相关机构或企业。

  第二十条评价标识机构应接受省级部门监督和管理。评价标识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二十一条标识包括标志和证书。由两部门统一制定式样与格式、编号和管理,根据省级部门申请进行发放。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或质量事故的,或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评价标识结果可作为申报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依据。各地应统筹协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可结合真实的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